3.购买人需具备销售周期内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应当至少包含废弃陈旧物资、循环物资、再生资源或所售该批3项废弃陈旧物资名称收储、开发、利用、销售等相关项目中的其中一项。
5.对本次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不可分解、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
6.购买人看货与提货时现场全程严禁吸烟,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佩戴安全帽,并且按照生产现场要求做好相关措施。
7.如因股份公司生产、众元产业公司或其他产权单位经营需要,需将本次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自行利用或政策调整时,则双方本次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条件终止。
8.本次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与鞍钢大生产息息相关,应以保产为主,如因客户原因影响生产,除终止合同外,视情况予以5000-10000元罚款,并将客户列入黑名单。
9.本次出售的废弃陈旧物资,购买人需按照鞍钢保卫部要求首选使用鞍钢入围合格运输单位的车辆运输、装卸;购买人承担装卸、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出售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提货车辆必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送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如出现影响厂容卫生、交通安全等问题,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购买人予以惩罚;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持出有特别的条件的,由购买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出售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
10.入厂车辆批件办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开始执行,合同有效期内一定得执行完成,否则,视同违约。
11.购买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提货,如无特殊情况,节假日及双休日不提货。
12.购买人与产权单位签订保产协议、安全协议和环保协议,购买人在鞍钢厂区内装卸车、提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鞍钢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定及协议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由购买人负责,鞍钢不承担任何责任,购买人要严格执行鞍钢保卫部门物资持出的有关规定。
13.竞价成功后,购买人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向沈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及佣金,不收取承兑汇票,沈交所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送达“收款确认通知书”。
14.产权单位在接到“收款确认通知书”后方可与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同时购买人须按全额成交款项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元,需按1万元缴纳。购买人所交纳的成交款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实行多退少补。
15.沈交所在收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转入到正式买卖合同中所列的转让方指定账户。
16.如购买人因非出售人原因拒签购买合同,视为违约,出售人将没收保证金并追究购买人的法律责任,鞍钢将取消其一年购买鞍钢物资的资格。
17.买卖双方如发生合同纠纷,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