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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就《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基本规则》答记者问

  国家能源局近期印发了《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答: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以来,国家能源局先后出台《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办法(暂行)》《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对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分别提出要求,电力市场信息的公开度和透明度逐步的提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市场交易品种更为丰富,经营主体迅速增多,信息需求也持续不断的增加,原有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已不能够满足电力市场化改革发展的需要。

  作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公开披露工作一直备受各方关注。此前,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信息公开披露分别由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各地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也存在平台界面不同、信息格式不一、披露时限差异化等情况,各方意见反映比较普遍。

  为此,我们组织编制了《规则》,将信息公开披露相关工作进行整合,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全市场、全品种、全周期、全主体”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体系。其中,“全市场”覆盖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等市场;“全品种”包含省内交易、省间交易、代理购电、绿电交易等交易品种;“全周期”包括依规开展年、季、月、周、日等时间维度披露;“全成员”涵盖发电、用户、售电公司、新型主体、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同时,《规则》明确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由电力交易机构统一负责实施,规范信息公开披露内容、格式和时限,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进一步促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着力破除市场分割。

  答:《规则》共52条,重点对信息公开披露原则和方式、信息公开披露内容、披露信息调整、信息保密和封存、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信息公开披露原则和方式。明确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应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易于使用的原则。信息公开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则要求披露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实施,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做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公开披露平台登录账号运维管理工作,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披露标准数据格式,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数据接口服务。

  (二)明确信息公开披露内容。按照信息公开范围,将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特定信息三类。为确保《规则》有效落地,我们在正文中明确披露条目,以附表形式对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主体、电网企业及市场运营机构等6类信息公开披露主体分类列出需要披露的共130条信息,增加售电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代理购电、新型主体(新型储能)等内容,细化披露条目、内容、周期、范围、颗粒度等要求。同时,根据电力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对部分敏感信息进行了调整,确保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安全有序、稳妥实施。

  (三)强调信息保密和封存。信息公开披露主体在披露、查阅之前应签订信息公开披露承诺书,明确信息安全保密责任与义务等条款。市场成员应建立完整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市场运营机构按要求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对关键信息记录进行封存,明确记录保存方式。存储系统应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四)强化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市场成员的信息公开披露工作进行监管。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信息公开披露监管工作。市场成员按照规则要求做好电力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答:该《规则》是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之后,我们正在组织编制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中第三个全国层面的电力市场基本规则。《规则》正式印发后,国家能源局将组织派出机构督促信息公开披露主体规范开展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定期对各类主体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做监督检查。

  同时,我们也将于今年修订出台《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编制印发《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电力市场准入注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建立形成以《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为基础,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规则为主干,信息公开披露、准入注册、计量结算规则为支撑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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