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电网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逐步提升“获得电力”水平,提高中心城区供电可靠性,保障重点产业项目用电,助推新能源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新建、在建和建成后存在遗留问题的电力输送、分配、调度通信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环网柜、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及其附属设施等相关项目。
“十四五”期间,全市电网项目计划投资力争突破100亿元,全社会用电量规模力争突破1500亿千瓦时,规划新(改、扩)建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73座以上。其中,新(改、扩)建500千伏变电站3座以上、220千伏变电站10座以上、110(66)千伏变电站60座以上,新增变电容量1000万千伏安以上,综合自动化改造率95%以上,新建电力线公里以上。力争中心城区电网供电可靠性提升至99.999%,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9.999%,电网结构标准化率、变电站站间转供率、配电自动化覆盖率、智能电表覆盖率、清洁能源消纳率均大幅提升。
各级政府应当将电网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总体设计,做好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强化电网项目规划管理。
1.根据电网项目建设需要,由市发改部门统筹全市能源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组织编制电网规划,会同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哈尔滨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制定年度电网建设重点项目计划并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进行调度管理。
2.将年度重点电网项目与水、气、热、通信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一并纳入城建计划,结合市级城市道路、桥梁新建或者改造计划同步组织实施电缆通道建设,并统筹做好变电站及电力线路通道建设协调保障工作。电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配合完成电缆通道建设,并承担变电站及电力线路通道工程最终投资。
3.将各类电网规划中电力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将全市电网规划列入国土空间规划目录清单,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做好电力设施和电力线路廊道空间保护和预留,确定变电站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当为市政设施建设用地性质的“净地”,对项目用地性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4.制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安排重大市政项目建设、新规划产业园区、新引进重大项目,应当充分考虑配套电力设施布局并预留建设用地,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新(改、扩)建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实施电力线路通道建设。因经济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需要,对在既有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以外新增的电网项目,要落实电网项目建设用地和电力线.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原则上为电网项目建设的主要投资主体,负责编制全市电网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做好与增量配电网项目的统筹衔接,报市发改部门备案。各电网投资建设单位理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本单位电网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变电站站址和地下、地上电力廊道等电力设施布局,做好电网建设项目技术规范管理工作。对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等,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申请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级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发展新形势、落实电网规划建设新要求,推行政企合作,实施优势互补、互惠共赢的电网建设模式。
6.对紧急、急需的110(66)千伏变电站项目,可以推行“先土建、后电气”政企共建模式实施建设,先由各区县(市)政府按照电力设计标准完成变电站土建设施工程,经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验收合格并完成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后进行“回购”,回购变电站土建设施部分按照市政府财审结果计价。
7.哈尔滨市三环线道路范围以内及重点规划开发区域新(改、扩)建的110(66)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应当以电缆敷设方式建设为主。各级政府在市政道路新建、改造中,结合相关电网规划,可约定由相关政府垫资按照电力设计标准提前建成地下电力通道,并做好综合利用和管理,减少地面挖掘。电网投资建设单位配合通道建设和管理,承担地下电力通道建设及该项工程电气设备投资,并在规划电网建设项目开工后按约定归还政府垫付的土建部分资金。
8.在电缆敷设方式建设区域以外,如相关区县(市)政府要求将建设方式由新建架空电力线路改为电缆敷设方式,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补足两种不同方式的投资差额。因城市建设发展等因素,对现有架空电力线路实施入地改造的,按照“谁主张、谁投资”的原则办理。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简化程序、依法审批、做好服务的原则,优先为电网项目办理建审手续。
9.对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类项目,由电网投资建设单位根据年度建设规划向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申请,资源规划部门在接到申请文件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0.电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在取得变电站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后,配合属地政府完成项目用地征收,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勘界成果图并缴纳相关费用,即可依程序向资源规划部门报请建设用地审批,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供应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
11.电网线路塔基、线杆项目,由发改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资源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将相关用地预审文件作为前置要件。对占用集体土地(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投资建筑设计企业通过协议补偿方式直接使用,不需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在工程使用期结束后恢复原地类;使用林地的,除重点国有林外,可与线路通道使用林地一并由权限内林草部门进行临时用地审批。
12.市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林草、城管、公安等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要简化优化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公路跨越、林木砍伐、草原湿地使用、城市绿地占挖、占道施工等批准程序,并积极协调省级对口部门加快做好电网规划建设项目前期审批工作。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建设项目在办理前期手续时,相关部门要在接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13.在投资建设中低压电力接入系统时,在用户自有用地内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完成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征收、临时用地协议签订、安置补偿和配套工程建设等工作,加大电网工程协调力度,优先落实建设条件。
14.电网规划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政府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制定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8号),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可依据省、市政府最新出台的文件适时予以调整)。
15.变电站项目的用地报征、征地实施、房屋征收、场地平整等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相关补偿费用由电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承担。
16.对已纳入控详规划的110(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将土地收储后直接划拨给电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并办理供地手续。电网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哈政规〔2020〕16号)缴纳土地划拨成本等相关联的费用。
17.电网线路塔基、线杆项目需要征地或采伐林木的,由电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按照政府确定标准计列相关费用,足额支付给属地政府用于地上附着物征拆、塔基占地及临时用地、青苗补偿、林木补偿等,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并协助办理采伐手续。
18.对在电网架空线路走廊通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已存在的合法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能够保证电力架空线路跨越安全距离的,可不予拆除。
建立健全电网规划建设协调服务机制,成立哈尔滨市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和各区县(市)政府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综合协调和电网规划立项、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本地区电网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电网规划建设和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督促工作落实,通报项目建设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区县(市)领导小组要加强本地区电网规划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发展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各区县(市)政府要与电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电网建设工程前期工作协议》,全力做好电网建设项目土地征收补偿、林木砍伐、线路走廊清理等工作,对变电站站址和线路通道预先做好保护,避免发生抢栽、抢建、抢种。
输电、配电线路和变电站建成后,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建房、栽树、偷穿电缆、蓄意破坏等违法行为的定期巡查。电力行业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属地区县(市)政府等应当组织开展联合行政执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和移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对在项目建设中恶意阻挠、影响施工、耽误工期、人为破坏,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对电力线路造成外力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对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对按年度计划开工新建的500千伏、220千伏、110(66)千伏变电站项目给予适当前期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从市年度大项目前期费中列支,具体额度由市发改部门报市政府审定。各区县(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电网项目资金支持政策。
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投资建筑设计企业要积极宣传电网规划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电力科普,消除群众对电力设施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化解负面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网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全市在建、新建供排水、燃气管网、供热管网、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本意见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