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原告朱某一、朱某二别离系死者史某老公、长子、次子。依据三原告起诉状称,史某在运用家用面条机时,不小心触电身亡。原告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安全法》之相关规定,某供电公司应担任电力安全监管职责,应当对乡村电力安全及国电安全设备是否配套完全进行监管的职责,应承当补偿职责,现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故将某供电公司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补偿各项丢失15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某供电公司辩称其对用户不存在监管职责,对本案的产生亦不存在任何差错,不该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即便受害人史某确因操作面条机时触电身亡,依法也应由受害人自己承当悉数职责。
三原告向法庭供给了居民逝世医学证明书、村委会证明、交电费凭据等依据,证明死者史某的逝世原因及被告方没有按国家规定及相关办理办法尽到相应的办理职责等证明意图。
法院以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依据咱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供电设备的运转保护办理规模,按产权归属确认。共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终支撑物为分界点,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当其具有的供电设备上产生意外事端引起的法律职责。本案中,史某触电事端产生在其家中的线路上,该线路不属于高压线, 且三原告没供给有用依据证明被告对本案事端的产生存在差错,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