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净化城市空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设置、埋设入地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架空线缆,包括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空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信息传输线千伏及以下配电线缆及其杆架、分接箱(柜)等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建设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合理规划、严控、逐步入地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我市架空线缆档案的备案、管理、利用等具体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道路架空线缆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
市规划、公安、财政、建设、交通、林草、电力、网信、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架空线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道路架空线缆整治工作的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埋设入地区域),不得新设置架空线缆或在已有杆架上增设架空线缆。
确因工程建设、临时活动或地下管道资源不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设置依附城市道路的架空线缆,应在施工建设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因特殊情况设置的临时架空线缆,在审批期限届满前应当由申请人及时拆除。埋设入地区域内原有的架空线缆,具备入地条件的应当逐步埋设入地。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市规划、公安、电力、网信、通信等部门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架空线缆埋设入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路网规划、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及城市道路大修计划相衔接。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架空线缆埋设入地年度实施计划,协调、指导、督促任务落实。
架空线缆权属单位理应当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确定的架空线缆入地建设任务,实施架空线缆埋设入地工作。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或实施城市道路大修等工程的,应同步建设各类相关地下管道设施,沿途架空线缆同步埋设入地。因场地条件等原因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建筑设计企业应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条现依附于城市道路的架空线缆,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埋设入地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可暂时予以保留。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将架空线缆入地信息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发改、工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林草、广电、通信、电力等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有关信息管理应符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二条分接箱(柜)等架空线缆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外,不得影响道路通行。确需在人行道或公共绿地设置的,设置方案经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管线井盖、箱(柜)等架空线缆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方便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出现缺损或影响交通安全的,各权属单位理应当及时补缺或修复。
(一)在架空线缆的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架空线缆类别、路由及权属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安排专业维护人员定时进行巡查和维护,确保架空线缆安全、整洁、完好;
(四)对架空线缆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影响安全、交通道路通行或市容景观的情况,立即进行处理;
(六)发现在其杆架上擅自搭挂的线缆,应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清除;不能清除的,应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架空线缆存在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应督促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线缆正常状态;情况紧急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架空线缆需要维修更新的,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在架空线缆作业时安排人员实地核查。工程结束后,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将维修更新情况报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将架空线缆资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并抄报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架空线缆资料包括:架空线缆名称、路由、规格、数量,杆架数量,相关设施的规格、数量以及架空线缆空间布置等。地下管线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七条对权属不明的架空线缆,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组织清除。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线缆、附墙线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架空线缆权属单位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依法。
第十九条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依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规划、建设、交通、电力、通信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在架空线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批准设置的架空线缆,架空线缆权属单位应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任部门规定期限内申请补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