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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新规: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车库应设置相应消防设施
2024/12/02 行业新闻

  弥补惠州市电力立法的空白,解决电力事业发展的个性、特性问题。在11月22日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惠州市供电设施管理和供电服务条例(草案)》经表决通过。根据《立法法》规定,该部地方性法规还需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施行。

  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共28条,目的是加强和规范供电设施管理,提升供电服务的品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是现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惠州电网是省网重要枢纽通道,为促进电力事业发展,化解电力工作在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我市供电企业连续多年提出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供电设施规划、建设、保护和供电服务优化的立法调研,大力推进《条例》立法工作,2023年12月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积极为惠州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电力法治支撑。

  今年7月,《条例》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法工委组织并且开展草案进一步修改工作。”市人制委主任委员孙仰前介绍,通过开展重点问题研究,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协作单位对《条例》涉及的电网规划、配电房建设、充电桩安装、直供电改造等系列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论证,强化理论支持。同时,做好部门意见协调,会同《条例》涉及的主要部门对《条例》内容做反复讨论,并专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积极协调形成共识。

  在落实民主立法方面,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惠州人大”微信公众号、惠州人大信息网等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邀请派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此外,开展了表决前评估,按照地方立法程序要求,委托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对《条例》内容做综合评价,邀请国内20余位立法专家出具评估报告,为立法质量把关。

  近些年来,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充电桩的报装需求逐年激增,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前景广阔。目前,我市正努力把惠州打造成为国内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高地和粤港澳大湾区新型储能应用示范城市,新型供用电设施的发展需要立法规范与保障。

  在新能源并网服务方面,《条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开发利用清洁低碳能源。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多元化新型储能项目,推动新型储能与智慧城市、乡村振兴、智慧交通等领域的融合发展,探索新型储能应用领域和应用模式。《条例》提出,供电企业应当完善电网运行管理、简化并网手续,引导分布式新能源就地消纳,满足新型储能等多元化负荷灵活接入需求,增强消纳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能力。

  孙仰前介绍,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方提出在支持新能源行业发展的同时,安全因素不容忽视。

  因此,《条例》明确,新建住宅区、大型公共建筑物、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其中,供电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从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提供充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制定公布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物业小区住户利用固定停车位安装自用充电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配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在供电服务要求方面,《条例》提出,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普遍、安全、可靠的供电服务,推广不停电作业和配电自动化等技术,减少停电的时间、次数和影响区域。供电企业应当主动公开各类办电服务规范、创新服务方式,能采用优先办理用电手续、提前制定供电方案和用电规划等守信激励措施。

  《条例》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开通二十四小时供电服务电话受理用户咨询、查询、投诉、举报和故障报修,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并明白准确地提出,供电企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及时抢修供电故障。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起,城镇建成区不超过四十五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九十分钟,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一百二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

  “引起停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不能恢复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用户说明原因。”《条例》明确,行政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强制其履行有关行政决定;要求供电企业对非居民用户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出具要求协助停止供电的正式书面文件,明确停止供电依据、对象、时间、范围等内容。供电企业停止供电前应当履行停止供电通知程序,危及生产安全等紧急情形除外。此外,物业服务人不得以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条例》明确禁止破坏供电设施和危害供电设施安全的行为。其中,破坏、擅自拆卸供电设施的器材、标志,损坏其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实施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安全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在电费结算与转直供电服务方面,《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应当公开居民、农业、工商业等不一样用户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并且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和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收费。

  值得一提的是,记者从《条例》看到,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最终用户实行分表供电的,应当及时向最终用户公示电费标准、收费依据和实际用电量等,不得提高最终用户电价标准,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及维护费等额外费用。违反规定提高电价标准或者在电费中加收额外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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